(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维亮与王加庆、昌图县七家子镇二河村民委会农业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维亮,王加庆,昌图县七家子镇二河村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维亮,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加庆,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图县七家子镇二河村民委会。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七家子镇二河村*组。负责人:陈继财,该村党支部书记。再审申请人王维亮与被申请人王加庆、昌图县七家子镇二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二河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昌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王维亮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铁民二终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王维亮不服此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维亮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应予再审。理由是:1、一审法院回避二河村民委员会违法分地的实质问题,未解决王维亮与二河村委会之间的承包纠纷;2、一审法院既然判决经济田承包合同有效,那么无效部分就应判决二河村民委员会将已收取的承包费退回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二河村委会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驳回王维亮的再审申请。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中关于机动地的规定确认王维亮与二河村委会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无效并予以解除并无不当。王维亮在原审时未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退还部分承包费,故原审就该请求不予审理并无不当。确认二河村委会分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不予处理正确。综上,再审王维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维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