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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超容与被告马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超容,马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786号原告江超容,女,汉族。被告马霞,女,汉族。原告江超容与被告马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超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2014年4月开始在成元同美养生会所担任美容师一职,工资1500元-1600元保底。2014年6月到2015年1月未发工资。原告向被告索要工资未果,被告给原告写下工资欠条一份。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协议后被告仍不肯偿还欠款。��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工资欠款及押金7305元。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欠条1份,证明被告所欠原告工资及押金共计7305元。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大同市城区成元同美养生会所是个体工商户,被告马霞为业主。被告马霞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马霞系大同市城区成元同美养生会所个体经营者(现已注销)。2015年1月21日,大同市城区成元同美养生会所财务给原告出具欠款说明一份,内容为“成元同美养生会所欠江超容工资及押金7305元未付。(注:财务清算以此欠条为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说明一份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马霞欠原告江超容730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超容73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派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梁胜保人民陪审员  杨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逐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