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潘自动诉被告洋县金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自动,洋县金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652号原告潘自动,男,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委托代理人何文景,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洋县金明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桂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自动诉被告洋县金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自动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自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光玉人民陪审员 刘王成人民陪审员 刘亚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