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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桂华与郭书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华,郭书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523号原告李桂华,女,1961年1月9日出生。被告郭书锦,男,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华与被告郭书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桂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若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铁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