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许安新与艾雪峰、柳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安新,艾雪峰,柳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许安新,居民。被告艾雪峰,居民。被告柳志辉,居民。原告许安新与被告艾雪峰、柳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虎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邓长华,人民陪审员程志刚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安新,被告柳志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艾雪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许安新诉称,2014年8月1日,被告艾雪峰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二个月,被告柳志辉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艾雪峰一直未偿还借款。要求被告艾雪峰立即偿还上述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7680元,被告柳志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支持其主张,原告许安新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2014年8月1日被告艾雪峰向原告出具的由被告柳志辉作为担保人签名的借条,拟证明被告艾雪峰由被告柳志辉担保向原告借款的情况。本院在通知被告艾雪峰应诉时,依职权调查了被告艾雪峰的父亲艾本立,其证实被告艾雪峰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艾雪峰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被告柳志辉辩称,被告艾雪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我因与被告艾雪峰是朋友,在其多次找我为其借款作担保的情况下,我因放不下面子才作的担保,实际上是他们商量好后我被骗作下的担保,我现在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柳志辉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柳志辉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根据双方质证意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案情相关联,依法采信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结合出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情事实:2014年8月1日,艾雪峰因资金周转困难,经许安新的老表刘胜介绍找到许安新借款,许安新要求艾雪峰找人担保才同意借款,于是艾雪峰找到柳志辉要其出面担保,柳志辉因与艾雪峰是朋友,表示同意担保之后,艾雪峰向许安新出具了“今借到许安新现金80000元整,还款日期2014年10月1日”的借条,柳志辉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之后许安新通过银行转帐向艾雪峰支付了上述借款。借款到期后,因艾雪峰未按约还款,许安新还找到担保人柳志辉一起到艾雪峰父母家寻找艾雪峰催讨借款,但至今艾雪峰未偿还借款。另庭审中许安新表示借款时与艾雪峰口头约定借款按月利率4%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许安新与被告艾雪峰之间借贷意思表示明确,双方因此形成的借贷关系属合法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理应及时清偿借款。被告柳志辉在被告艾雪峰出具的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其提出是受骗提供担保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其作为担保人签名担保意愿明确,但担保方式不具体,本院依法推定为连带保证担保。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借款时被告艾雪峰未在借据上载明借款利息,原告述称借款口头约定了利息,但无其他证据证实。就该借款利息约定问题,属于约定不明情形,根据合同法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对于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依法应认定为不计利息。但因被告艾雪峰出具的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故应从约定的还款日期期满的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至清偿日止计算借款的逾期利息。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艾雪峰偿还借款本金,被告柳志辉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艾雪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许安新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日。二、柳志辉对艾雪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许安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2元,由被告艾雪峰、柳志辉负担1942元,原告许安新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虎审 判 员 邓长华人民陪审员 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