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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汤帮昌与汤惠惠、汤慕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帮昌,汤惠惠,汤慕周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汤帮昌。法定代理人汤惠菊。法定代理人汤惠兰。被告汤惠惠。被告汤慕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帮昌诉被告汤惠惠、汤慕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帮昌于2015年5月15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帮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汤帮昌负担。审判员  董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