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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4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郑东庆、马红娟与西安绿色家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东庆,马红娟,西安绿色家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364号原告:郑东庆。原告:马红娟。委托代理人:郑东庆。系原告丈夫。被告:西安绿色家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205号。法定代表人:杨玉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甜,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昔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郑东庆、马红娟诉西安绿色家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东庆、马红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后1650元由被告西安绿色家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叡婕代理审判员  秦 冰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文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