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邱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邱某某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到6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成 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炯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