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彪与被告王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彪,王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王彪。被告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彪与被告王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