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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侯凤兰与汤赞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凤兰,汤赞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侯凤兰,女,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汤赞权,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1602号侯凤兰与汤赞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凤兰要求被执行人汤赞权支付人民币6,015,9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浙江申嘉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XXX号XXX室、上海市杨浦区大学路XXX号XXX、XXX室房屋,但均系轮候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 康审判员 陆拥军审判员 吴自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邬伟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