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泽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进祥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张进祥,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被执行人XX,男,1988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人。张进祥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了(2015)泽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XX归还张进祥借款40000元,并自2014年7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张进祥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XX负担。到期后XX未履行,张进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被执行人XX单位核实,XX自2014年7月起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离厂至今,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存款、无股权、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执行的线���。对于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00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2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崔红卫执行员  靳利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