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融执行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国泰、杨益琼与陈孝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国泰,杨益琼,陈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1462号申请执行人周��泰,男,193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杨益琼,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孝平,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周国泰、杨益琼与被执行人陈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2012)融民初字第40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孝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国泰、杨益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90230元及利息,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孝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有开设银行帐户,但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陈孝平与案外人陈孝全共有坐落于福清市某某镇混合结构六层楼房,本院因案已对该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但该房产尚未分割,无法拍卖变现;(3)向福清市某某街道社区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融民初字第406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李述乐代理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秀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