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佳泽诉被执行人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费新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泽,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费新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1138号申请执行人李佳泽,男,37岁,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驻址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费新有,已死亡申请执行人李佳泽诉被执行人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费新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江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执字第1138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晓雷审 判 员 孙增年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森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