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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国平与哈尔滨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平,哈尔滨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平,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哈尔滨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文治头道街30号,组织机构代码77501976-x。法定代表人高夜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3)绥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5)垦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立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哈尔滨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之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哈尔滨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顺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xxxx支行的7596018800004xxxx账户存款人民币56860.00元,至黑龙江省农垦绥化管理局财务结算中心帐户(开户行:农行奋斗支行,行号:103276040009,账号:08402101040002701,行名:农行运营管理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延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