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太商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环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广和成源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环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葫芦岛广和成源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商初字第00088号原告无锡环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丰路33号。法定代表人蒋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晓红,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葫芦岛广和成源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莲山区北昌街8-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环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凯益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环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环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环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无锡环宇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立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