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接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接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61号罪犯张接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6)高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接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6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7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9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接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接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1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1次,2014年5月专项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接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已履行罚金3000元。鹿邑县综治委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11月20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张接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同意接受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已履行罚金3000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接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