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英于陈敏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陈敏,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02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被执行人陈敏至今未履行。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敏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