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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英于陈敏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陈敏,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02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被执行人陈敏至今未履行。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敏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