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商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建设与周道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设,周道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261号原告:李建设。被告:周道富。原告李建设为与被告周道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建设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17元,减半收取1458.50元,由原告李建设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