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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官执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全胜与于金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全胜,于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官执字第1103号申请执行人杨全胜,农民。被执行人于金利,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全胜诉被执行人于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08月19日作出(2013)邳官民初字第0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于金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全胜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000元;二、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于金利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官执字第1103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张明星执行员  李 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