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商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姚周婷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周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00323号原告姚周婷。委托代理人何泽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宁海南路1号5层。负责人韩世峰,该公司经理。原告姚周婷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何志华独任审判,原告姚周婷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周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周婷负担。审判员 何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伯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