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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执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邢得华申请执行刘晓妮、邢发展、邢发利、邢三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得华,邢发展,邢发利,邢三娃,刘晓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潼执字第00752号申请执行人邢得华,男,194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邢发展,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邢发利,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邢三娃,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晓妮,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得华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晓妮赔偿申请执行人邢得华134663.87元,邢发展、邢发利、邢三娃补偿申请执行人邢得华12100元,负担执行费37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晓妮、邢发展、邢发利、邢三娃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邢发展、邢发利、邢三娃与申请人邢得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邢发展、邢发利、邢三娃于2015年5月15日给付申请人邢得华60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给付申请人邢得华35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人邢得华自愿放弃,执行费1784元由被执行人邢发展、邢发利、邢三娃负担,但被执行人刘晓妮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查询建行、工行、农行、邮储、信合等银行,被执行人均无存款,又经查询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邢得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晓妮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法执字第0075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