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与刘××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81号申请执行人李××,无职业。被执行人刘××,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刘××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6日作出(2011)二中立一民终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二中立一民终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韩淑芹审 判 员 孟 绮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