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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卫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殿民与颜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卫商初字第48号原告王殿民,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被告颜士龙,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原告王殿民与被告颜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殿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士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殿民诉称,被告于2013年12月份向原告租房经商,当时约定年租金40000元,可是被告只交了1000元就搬进房屋入住,后原告多次催被告交房租签合��,被告又给原告交了9000元。剩余30000元被告始终没给。直到2015年2月14日,原告找到被告,经双方协商,被告搬出此房屋,被告只需再给付原告10000元就行了,于是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0000元钱的欠据,约定于2015年3月10日前还款,如到期不还,年超一个月加1000元。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始终推托不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颜士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颜士龙于2013年12月份向原告租房经商,当时约定年租金40000元,被告交了1000元就搬进房屋入住,后原告多次催被告交房租签合同,被告又给原告交了9000元。剩余30000元被告始终没给,直到2015年2月14日,原告找到被告,经双方协商,被告搬出此房屋,被告只需再给付原告10000元。于是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0000元钱的欠据,约定于2015年3月10日前还款,���到期不还,年超一个月加1000元。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始终推托不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颜士龙出具的欠据一份、电话录音光盘一份、手机信息一份、租赁房屋照片一张等在卷证实,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是错误的。因此对原告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士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殿民欠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颜士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审判员 郭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文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