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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朴万春、殷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朴万春,殷光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090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方智勇,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浩,男,汉族,系该行法律顾问。被告:朴万春,男,朝鲜族。被告:殷光富,男,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拉古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朴万春、殷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8��,减半收取1,134元,由原告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孙 浩人民陪审员 王 鹤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