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建聚诉被告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聚,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137号原告周建聚,女。被告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居朝,任公司总经理。原告周建聚诉被告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淯阳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阳淯阳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建聚诉称,2011年12月14日,经债权转移南阳淯阳房地产公司借我现金1868000元,月息3分,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后被告陆续还款600000元,下欠借款本、息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南阳淯阳房地产公司归还我借款1268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017680元,(按月利息1.783%计算)承担案件诉讼费。南阳淯阳房地产公司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河南宏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周建聚处借款1868000元,南阳淯阳房地产公司在河南宏宝投资有限公司也有借款。经周建聚、河南宏宝投资有限公司、南阳淯阳房地产公司协商,将周建聚的债权转移至南阳淯阳房地产公司。2011年12月14日,南阳淯阳房地产公司给周建聚写一借条,内容为,今收到周建聚借款1868000元,月利息3分,借据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南阳淯阳房地产公司陆续还款600000元,周建聚将其还款作为归还本金。对约定的3分利息周建聚按月利率1.783%计算。止2015年3月31日,南阳淯阳房地产公司欠周建聚本金1268000元,利息1017680元。对欠款本息因南阳淯阳房地产公司推诿不还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南阳淯阳房地产公司在周建聚处借款1868000元有该公司所写借款借据为凭,应予以认定。原约定的3分利息高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后周建聚主动将利息降为月利率1.783%,对该利息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止2015年3月31日计1017680元。南阳淯阳房地产公司借款后陆续归还600000元,对下欠的借款本、息不积极归还是错误的,南阳淯阳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周建聚借款1268000元,支付利息1017680元至2015年3月31日。逾期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783计付利息至借款付清止。诉讼费162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林涵审 判 员 殷玉伟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宛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