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叶惠英与谭慧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惠英,谭慧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273号原告叶惠英,女,汉族,1955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成晓东,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慧莹,女,汉族,1989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惠英诉被告谭慧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惠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叶惠英承担。审判员 欧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