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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河北宁泊环保有限公司与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河北宁泊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敦江,公司董事长。被告: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胜宽,公司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发生业务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的除尘器设备,因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诉至本院。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欠河北宁泊环保有限公司除尘器款200万元,于调解当日付30万元,于2015年11月14日之前付85万元,余款于2016年2月14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2600元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庞树立陪审员 王军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