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7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月玲与郭晓明、郭小星、郭志强、郭婷、郭月琴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758-1号申请执行人郭月玲,女,汉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退休干部,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旗路64号。被执行人郭晓明,男,汉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退休干部,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后街43号被执行人郭小星,男,汉族,湖南省长沙市百货公司退休干部,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马家冲2栋被执行人郭志强,男,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退休干部,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河坝前街16号。被执行人郭婷,女,汉族,乌鲁木齐市口腔医院退休医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三街南三巷。被执行人郭月琴,女,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退休干部,住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皇州花园皇星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廖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后街43号2幢2单元101号房屋所有权证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郭月玲名下;二、申请执行人郭月玲身份证号:6501021958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