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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亚寿与麦土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寿,麦土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李亚寿。委托代理人:周曦晖,广东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麦土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苏建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寿诉被告麦土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了结本案争讼。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合法有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寿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6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亚寿负担。审 判 长  赵汝浩审 判 员  李 琼代理审判员  简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