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方敏与亚新力诺信息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874号申请执行人方敏。被执行人亚新力诺信息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区第A幢A3单元13A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金仓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方敏与被执行人亚新力诺信息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亚新力诺信息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方敏27860.22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1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亚新力诺信息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81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