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336-1345、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某某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某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店、深圳市某某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放映权、复制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某某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某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店,深圳市某某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336-1345、13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某某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放映权、复制权纠纷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知民初字第341、344、346、348、349-351、353、357、359、3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13200元(人民币,下同)、利息共158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1320元,支付系列案受理费共550元及系列案执行费共55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店、深圳市某某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204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坤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