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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桂林市人民医院、夏敏等与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桂林市人民医院,夏敏,王桂英,鲁昌光,夏培源,鲁桂宏毛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桂林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桂林市文明路12号法定代表人钱畅,该院院长。诉讼代理人杨兴艳,该院医务科科员。申请人夏敏。诉讼代理人蒋任穷,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桂英。诉讼代理人夏敏,身份情况见上。诉讼代理人蒋任穷,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鲁昌光。诉讼代理人夏敏,身份情况见上。诉讼代理人蒋任穷,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夏培源。法定代理人夏敏,身份情况见上。诉讼代理人蒋任穷,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鲁桂宏毛毛。法定代理人夏敏,身份情况见上。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桂林市人民医院与申请人王桂英、鲁昌光、夏敏、夏培源、鲁桂宏毛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周浩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查明,患者鲁桂宏于2015年3月12日孕30+4周重度子痫前期由兴安县医院转送申请人医院住院治疗,临床诊断:(1)早发型重度子痫前期;(2)产后子痫;(3)心肺复苏后;(4)多器官功能衰竭;(5)低蛋白血症;(6)孕3产2,30+4周剖宫产一女婴。术后清醒安返病房,后又出现牙关紧闭、面色发绀、口唇青紫、呼之不应、瞳孔散大,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鲁昌光、王桂英系患者鲁桂宏的父母,申请人夏敏系患者鲁桂宏的丈夫,申请人夏培源、鲁桂宏毛毛系患者鲁桂宏的子女。该医疗纠纷经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5年5月13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本次鲁桂宏住院医疗费74737.16元(具体数据按实际结算为准)由院方承担,并开据《广西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给患方;二、鲁桂宏毛毛本次住院期间医疗费45385.70元由患方承担(原“鲁桂宏”住院预交金3单计25000元转至毛毛帐下使用),并办结本次出院手续;三、医方一次性给予患方各项抚助费用人民币35000元整;四、本协议签订后,医患双方此次发生的医疗纠纷即告终结,今后双方不再以本次医纠案向对方提出任何异议及诉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桂林市人民医院与申请人王桂英、鲁昌光、夏敏、夏培源、鲁桂宏毛毛于2015年5月13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阳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