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吴川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强,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颖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陈某甲经一名绰号为“亚水”(身份未明,在逃)的男子介绍在网上投注六合彩,并从“亚水”处得到网址为http://w5.sw327.com的赌博网站,用于“六合彩”网上投注,账号是985,初始密码是aaa111。从2014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吴川市鹩哥寨市场附近的麻将档等处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根据投注情况再通过自己的账号在上述赌博网站上进行“六合彩”投注。每期“六合彩”开奖后第二天,网站自动统计输赢金额,统计完成后“亚水”的马仔“亚华”(身份未明,在逃)会在鹩哥寨市场附近的麻将档与被告人陈某甲结算输赢金额,被告人陈某甲再向各个投注的人结算输赢金额。而被告人陈某甲可以从上述赌博网站的下注总额中计算3%作为陈某甲投注“六合彩”的提成。2014年11月18日20时,吴川市覃巴边防派出所民警于吴川市梅录街道中山东路一街14号四楼出租屋内将涉嫌开设赌场的陈某甲抓获,并在出租屋内查获被告人陈某甲记载的用于收受他人“六合彩”赌博的投注单44份,用于“六合彩”的网上投注的电脑一台以及用于收发他人“六合彩”投注号码的手机一台。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甲共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76819元,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1000余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称为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总金额76819元中有10000多元为其自己直接参与赌博投注,只有60000多元是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李强的辩护意见,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人陈某甲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开设赌场时间较短、获利较少,规模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二、被告人陈某甲无违法犯罪不良记录,希望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三、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认罪且有明显悔罪表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从其朋友“亚水”(身份未明,在逃)处获取“六合彩”投注网址http://w5.sw327.com、登录账户985和初始密码aaa111后,于2014年7、8月份开始,在吴川市鹩哥寨市场附近的麻将档或人员较多的地方,帮助“亚水”为该赌博网站接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并用手机、微信、QQ联络的方式为该赌博网站接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被告人陈某甲在每期“六合彩”开码前将投注的号码和金额汇总记录在投注单后,按照参赌人员投注的号码和金额输入该赌博网站。“六合彩”开码后,“亚水”在网上看到账户985的投注记录后,让“亚华”(身份未明,在逃)与被告人陈某甲根据投注额输赢情况进行资金支付结算。被告人陈某甲与“亚华”约定每期开码的第二天下午五、六点,在鹩哥寨附近的麻将档进行赌博资金支付结算并收取投注渔利。被告人陈某甲在“亚华”处按每100元投注额处抽取渔利3元,“亚华”则根据输赢情况向被告人陈某甲收取赢利或赔付资金。2014年11月18日20时,吴川市覃巴边防派出所民警于吴川市梅录街道中山东路一街14号四楼出租屋内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甲自2014年6月份至案发,为该赌博网站接受“六合彩”投注额共76819元,并从中抽取渔利二千多元。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并经质证下列证据证实,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本案及搜查、抓获被告人陈某甲的情况。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分别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6221885911002912248、6221885911002764953与参赌人员谭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6210985880000389869、参赌人员陈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6215995911000536212等资金往来情况。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陈某甲的作案工具投注单四十四张、电脑一台、手机一部。4、手机短信记录、微信和QQ的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接受参赌人员谭某甲、陈某甲、何某甲、微信号经纬公司(身份未明)等人投注“六合彩”的情况。5、指认照片,证实在被告人陈某甲位于现场位于吴川市梅录中山东路一街14号四楼的卧室内搜出利用网上六合彩投注的电脑、四十四张投注单、作案手机。被告人陈某甲指认出投注网站w5.sw327.com的登录页面截图。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前无前科劣迹。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二、证人谭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4年9月份开始,我在陈某甲处投注“六合彩”,一般都是买特码,43倍的赔率,除去本金100元,中了净赚4200元,投注每期一两百元,有十几期,总共3000元左右。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谭某甲辨认出接受其投注“六合彩”的被告人陈某甲。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反映:现场位于吴川市梅录中山东路一街14号四楼。四、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为:大概三、四个月前,我在吴川市广沿路“老牛”火锅店认识“亚水”、“亚水”介绍个网站给我,是投注“六合彩”的,并且给了我网址和登记账户、密码,账户是985,初始密码是aaa111,他告诉我可以在上面投注,可以“收飞”(即接受别人投注“六合彩”),我在“亚水”提供的网址“收飞”可以提0.3成的水,100元可获利3元。此后,我开始接受别人投注,然后将投注逐笔通过网址账户投注,从中获利。我一般都是在麻将档或其他人多的地方“收飞”,我随身携带投注单,将别人投注的号码和金额在投注单上登记,在开码的第二天,会和参赌人员清算输赢的数目。开码的第二天下午五、六点,由“亚水”介绍我认识的“亚华”会到梅录鹩哥寨附近的麻将档找我,然后就我投注的输赢情况进行资金结算,并将投注抽水的钱给我。44页投注单总额为76819元,我没有异议,但其中有10000元左右是我自己直接参与投注的金额,只有66000元左右是我接受他人投注的金额,是我帮我父亲做生意的时候挣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开设赌场时间较短、获利较少,规模较小;被告人无违法犯罪不良记录、当庭认罪且有明显悔罪表现。经查,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辩称,其接受他人投注额为6万多元,1万多元是自己参与赌博的投注。经查,在案证据投注单记载的投注记录无法反映出被告人自己参与赌博投注的情况,同时,有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被告人陈某甲对每页投注单总金额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投注单是被告人陈某甲记录别人向其投注“六合彩”的凭证,能客观反映出被告人陈某甲接受他人投注的真实情况,故被告人陈某甲的辩解不能对投注单记载其接受他人投注总金额的犯罪事实形成合理怀疑。因此,本院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辩解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缴获的被告人陈某甲作犯罪所用的投注单四十四张、电脑一台、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华 景代理审判员 林 嘉 瑜人民陪审员 高 岩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一、关于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