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刘某某,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苗某某,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爱村代理审判员 陈乃富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