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瑞勤与唐永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瑞勤,唐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徐瑞勤。被执行人唐永春。申请执行人徐瑞勤与被执行人唐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安开民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瑞勤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立案标的为281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唐永春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永春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瑞勤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永春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瑞勤同意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