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杨士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士光,杨士明,李远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杨士光,男,1951年6月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杨士明,男,1953年4月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李远轩,男,1957年9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远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李远轩在银行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远轩在银行存款3160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良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