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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板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传辉与熊宜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板初字第118号原告刘传辉,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丽华,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宜华,男,生于1963年12月20日,汉族,农民,住宜城市流水镇刘台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63********。原告刘传辉诉被告熊宜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审查立案后通知原告刘传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760元,原告刘传辉既未缴纳,又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拓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