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调确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韩志峰、薛凤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志峰,薛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调确字第00077号申请人韩志峰。申请人薛凤荣。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韩志峰、薛凤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4年4月8日,案外人韩某(公民身份号码:××)因病死亡,申请人韩志峰(韩某之子)、薛凤荣(韩某之妻)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28日经洪湖市大同湖管理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韩某生前遗留现金及在洪湖市邮政局大同湖邮政储蓄所的存款6005.48元及利息(卡号62×××14)由申请人韩志峰继承。该存款于协议生效后由韩志峰支取。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松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