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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何素文与柯正岳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素文,柯正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何素文,女,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肖帆,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柯正岳,男,住潮州市湘桥区。申请执行人何素文与被执行人柯正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柯正岳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何素文借款人民币2890万元及偿付该款利息(其中,借款人民币210万元自2013年6月7日起计;借款人民币50万元自2013年6月8日起计;借款人民币260万元自2013年6月9日起计;借款人民币280万元自2013年6月14日起计;借款人民币200万元自2013年6月15日起计;借款人民币50万元自2013年6月16日起计;借款人民币290万元自2014年6月17日起计;借款人民币110万元自2013年6月19日起计;借款人民币400万元自2013年6月21日起计;借款人民币20万元自2013年6月22日起计;借款人民币60万元自2013年6月25日起计;借款人民币40万元自2013年6月29日起计;借款人民币330万元自2013年7月4日起计;借款人民币160万元自2013年7月15日起计;借款人民币240万元自2014年1月23日起计;借款人民币70万元自2014年1月24日起计;借款人民币120万元自2014年2月8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以及应付还申请执行人代垫诉讼费22444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柯正岳、黄刁娥名下共五处的房地产,本院另案已冻结被执行人柯正岳持有潮州市侨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现依法均在另案处理过程中。并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现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候另案实际处理时参与执行分配,现对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湘法执字第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汉权审 判 员  江少庭代理审判员  张桢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