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猛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申猛,男,现年28岁,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云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纪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猛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猛未按规定的时间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丽审 判 员 王洪安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