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一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魏泽昕与被告林丹生命群、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泽昕,林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1514号原告:魏泽昕,男,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吉林炭素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杨秀芬,吉林市昌邑区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丹,男,1975年9月2日生,汉族,原系吉林炭素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魏泽昕诉被告林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泽昕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秀芬、被告林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泽昕诉称:原、被告双方系同一单位工人,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在吉林炭素厂319车间休息室内,因被告寻衅滋事,手持斧子砍人,原告上前阻拦时被被告砍伤左侧腰部。事故发生后,经由吉市昌公(行)决字(2014)第5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进行行政拘留等处罚。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益,导致原告住院治疗33天。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合法请求。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7764.34元,护理费34天(含一级护理一天)×108.59元=3692.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天×100元=3300元,误工费47天×126.49元=4988.42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200元,照相费170元。共计30514.8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丹辩称:我与原告魏泽昕事发当日(2014年10月22日)之前根本不认识,不存在积怨,我也没有伤他的动机。起因是魏泽昕的班长也是魏泽昕的师傅张烨欺人太甚,倚仗自己是一班之长有分配工资和工作任务的权利,长期欺侮我爱人,破坏我家庭正常生活。我去找张烨理论,魏泽昕作为张烨的徒弟,不由分说冲出来对我进行殴打,我担心伤及到他才致使我身体多处受伤(有人民医院X光片为证)。魏泽昕身上的伤口是在抢夺斧子的过程中,护住斧刃的胶套掉落划伤到他,并非我有意伤他。事后我积极配合魏泽昕���住院治疗,先后两次在家里和朋友那借钱为其存医药费共四千元整,我爱人也多次买水果探望,我主动找单位领导说和此事。魏泽昕倚仗家人之势对此事不依不饶,先恐吓我爱人要六万元钱,不然就要砸我家,要对我怎样怎样,没达目的又在医院赖床不出,过度用药等。现在我对其住院期间所用治疗胃病用药“注射用泮托拉唑钠(冻干)”、治疗骨折、风湿骨痛用药“骨瓜提取物注射液”以及住院时长提出异议。因此事牵连,被告已经失业半年之久,无经济能力承担申请医疗鉴定费用,请求审判长酌情判定。经过双方当事人陈述、答辩,本案所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过错责任应如何进行划分;2、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针对焦点问题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户籍信息,证明原、被告双方身份情况,主体适格;2、行政处罚��定书,证明原告因阻拦被告行凶而被被告砍伤的事实存在,被告经由行政拘留处分,说明被告应当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法律责任。双方法律关系成立;3、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被鉴定为轻微伤,说明本案原告诉求成立;4、住院病案一份,证明原告因伤住院事实存在,住院天数、计算医疗费、护理费等;5、鉴定费、医疗费票据、住院清单,证明原告治疗所需的医疗费、鉴定费;6、病情介绍、出院诊断书,证明护理级别、天数、计算护理费;7、工资证明、工资清单、明细单,证明原告工资情况,误工费计算;8、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因伤治疗所需的交通费;9、照相费票据、邮寄费,证明原告鉴定产生的照相费;被告林丹对原告魏泽昕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均表示没有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有一些检查无法确定是否针对原告伤情所做,认为住院天数过长,所用药品有异议;对证据5鉴定费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应由有关部门承担。对医疗费有异议,对用药情况有异议;对证据6质证意见同证据4;对证据7有异议,原告11、12月份正常开工资,不存在误工损失;对证据8我只承担入院、出院的打车交通费;对证据9质证意见同证据5。针对焦点问题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用药明细及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住院期间的费用有一部分不合理;2、工资条一份,证明原告2014年11月、12月正常开工资了;3、押金票,证明我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000元;4、公安卷宗,证明责任划分情况。原告魏泽昕对被告林丹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证明问题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来源不合法,与本案无关联性,且该证据不是财务科和劳资科出具的;对证据3原告不知情���没有直接交到原告手中;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不了被告所要证明的问题,被告推卸责任,原告没有打被告;本院针对上述证据,分析评判如下:原告魏泽昕所举证据1-6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7碳素厂2014年10月份工资结算清册表和交通银行魏泽昕交易明细清单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碳素厂出具的证明来源合法,无法判断其内容真伪性,不予采信;证据8来源合法,但不能证明系原告因此次纠纷所支出的交通费,故不予采信;证据9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林丹所举证据1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其内容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2系被告从原告单位取得,内容真实,予以采信;证据3、4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结合证据情况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吉林碳素厂工人,2014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林丹在吉林碳素厂319车间休息室内,因怀疑张烨与林丹妻子有两性关系,林丹手持斧子砍张烨,被张烨躲开,张烨的同事魏泽昕上前阻拦时被林丹砍伤左侧腰部。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魏泽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原告魏泽昕垫付鉴定费400元。2014年10月22日原告到吉林市北华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3天,被诊断为:开放性腰背部损伤、髋部肌肉和肌腱损伤。花医药费17764.34元,住院期间一级护理1天,二级护理32天。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林丹为其垫付医药费4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魏泽昕在劝阻被告伤人过程中被砍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赔偿。被告林丹主张原告魏泽昕对其进行殴打,存在过错,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林丹对原告住院期间用药合理性及住院时长有异议,但逾期未提交鉴定申请书,故对其申请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因此次事件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所发生费用计算如下:1.医疗费17764.34元,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出院记录,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收据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张彩霞因此次事故支付医疗费17764.34元,本院予以支持;2.护理费,原告因伤住院33天,其中一级护理1天,二级护理32天,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系其大哥徐少轩护理,法庭限其七日内提交护理人员工资证明,但原告逾期未提交,故对其护理标准按照吉林市非护理人员标准计算,本院支持3692.06元(108.59元/天×32天+108.59元/天×1天×2人);3.伙食补助费,原告因伤共住院33天,本院予以支持3300元(100元/天×33天);4.误工费,原告主张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2月8日没有上班,且单位没有给其发工资。但被告林丹提供原告魏泽昕的工资表证明吉林碳素厂2014年11月、12月正常给原告支付工资,不存在误工费损失。故对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5.鉴定费,原告提供了相应票据证明此项合理支出,被告认为应由相应机构承担此笔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400元;6.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本院酌情支持100元;7.照相费及邮寄费,原告提供了相应票据证明此项合理支出,被告认为应由相应机构承担此笔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170元。以上费用系因本次事件致使原告受伤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5426.4元,扣除被告此前垫付的4000元,还应支���21426.4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魏泽昕各项损失共计21426.4元;二、驳回原告魏泽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林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审 判 长  李长清代理审判员  仲菲艳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