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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晓云与南阳市天弓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丁亚飞、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云,南阳市天弓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丁亚飞,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787号原告徐晓云,女,住南阳市卧龙区工业北路。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天弓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亚飞,任公司经理。被告丁亚飞,男,成年人,汉族,住南阳市光武路帝苑锦城对面。被告文华,男,,汉族,住南阳市鸿德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云诉被告南阳市天弓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丁亚飞、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经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晓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徐晓云负担。审判员  叶厚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