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雷XX诉尹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XX,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322号原告雷XX,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5日,住南召县四棵树乡。被告尹XX,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8日,住址同上。原告雷XX与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永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高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