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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催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美通重工有限公司、张益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美通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启催字第00014号申请人美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滨海大道62号。法定代表人张益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美通重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银行南通启东支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美通重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裘京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轶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