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卢一×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一×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33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一×,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镇×××村村民委员会,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辩护人刘亚山,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广有,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一×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一×及辩护人刘亚山、王广有、证人刘××、孟××、林××均到庭参加诉讼。在2014年9月24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延期审理,合议庭同意。2014年10月24日公诉机关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在2015年1月21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仍需要补充侦查,再次建议延期审理,合议庭同意。2015年2月15日公诉机关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一×于2009年4月份至2014年1月份担任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人卢一×于2009年5月份,利用职务之便,以中铁十七局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七工区施工阻断该村灌溉为由,向其索要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后将该款据为己有。被告人卢一×于2012年上半年,在以个人名义承包京沪高铁林带加宽工程并领取施工款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又将该工程的施工人工费在×××村集体入账,侵占村集体财产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卢一×后被抓获,部分赃款已退赔。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卢一×当庭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对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主要证据均提出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其辩称其将10000元赔偿款支付给村民孟××、林××作为二人看护村里变压器及电缆线的工资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事实,其辩称指控其侵占的4万余元中有28000余元是村里平时拖欠村民的杂工款等款项,有14801元是其承包绿化带加宽工程应自己支付而由集体支付的,但在2011年其以村委会的名义为村里两个五保户买砖其个人垫付了16500元,从集体支出的这14801元是折抵其垫付的砖钱的。发表了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卢一×的辩护人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一×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其发表了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没有入账的情况下将10000元赔偿款支付给村民孟××、林××看护村内变压器及电缆线的工资,并没有侵占集体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存在;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事实,发表了被告人卢一×侵占集体财产4万余元与事实不符,这其中有28420元是村委会本应支付给村民的杂工费,有14801元是绿化带佣工支出虽不应入账,但之前被告人卢一×为村里五保户刘一×、困难户刘二×买砖垫付的16500元的砖钱未入村集体账,卢一×是以个人支出入账顶账,无侵占村集体财产的故意,故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一×于2009年4月份至2014年1月份担任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人卢一×于2009年5月份,利用职务之便,以中铁十七局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七工区施工阻断其村灌溉电缆线为由,与上述施工方联系,并委托该村电工包××办理相关事宜,包××代表×××村与上述施工方达成协议,由施工方赔偿该村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领取赔偿款后交于被告人卢一×。后被告人卢一×未将此款在×××村集体入账的情况下分别支付给该村村民孟××、林××每人5000元作为二人看护村内变压器的工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中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冯××证言,证明其系武清区豆张庄镇×××村人。其村村长卢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大队财产。2009年10月份,京沪高铁施工时挖断了其村的电缆线,经协商,中铁十七局赔偿村里损失10000元,电工包××领取赔偿款后交给了卢一×,但卢一×未上交大队入账。2.证人包××证言,证明其系武清区豆张庄镇×××村人。其从2009年上半年开始担任村里的电工。中铁十七局京沪高铁施工,因施工挖断了其村的电缆,该公司赔偿了村里10000元,其代表村里领的钱。这钱是赔偿给村里的,卢一×让其把钱直接送到他家里,当时卢一×家里没人,其把这10000元钱放卢一×家西屋衣柜上的1个绿书包里了。3.证人秦××证言,证明其系中铁十七局京沪高铁武清区豆张庄段会计。其公司因施工挖断了×××村的电缆线,阻断×××村水渠通水,赔偿了该村10000元。因为包××是该村的电工,当时他负责和其公司协商,该村大队领导也知道此事,协议是包××个人与其公司签订的,10000元赔偿款也是包××领走的。4.证人李××证言,证明其系中铁十七局第五工程公司京沪高铁项��副书记。2009年公司施工挖断了×××村的电缆线,影响村里的灌溉,其和包××、卢一×谈的,主要是和卢一×谈的。当时协商确定赔偿该村10000元,包××领钱时还补签了1份协议。公司只是针对影响灌溉的村民进行赔偿,同时包括修电缆的费用,不是对包××个人赔偿。5.证人刘××证言,证明其自2008年11月起兼任×××村书记。卢一×是2009年4、5月份担任×××村村长的。当时×××村里对变压器、电缆、树、一些厂房等物品都安排人员进行了看护,也确实发放过费用,具体如何发放,发放多少其没有过问过。卢一×聘用人时跟其提到过,但其不是该村人,所以对具体谁看护也没有太在意。卢一×如何支付看管变压器的费用其没过问,卢一×也没有向其提。6.证人孟××证言,证明其系武清区豆张庄镇×××村人。大约在2009年左右,卢一×任村长后让其看护其村二支渠东的变压器���浇地用的电缆,原来种××看管,后来其承包了那片地,卢一×就让其顺便看管变压器和电缆线。卢一×说给其5000元,作为他担任村长这一届看护变压器的工资。其当时就同意了,也没签协议。说完这事后的一天晚上,卢一×直接给了其5000元现金。其收取看管费给卢一×打收条了。7.证人林××证言,证明其系武清区豆张庄镇×××村人。2009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卢一×担任村长后就让其看管村北口的变压器和电缆线。2009年5月份,卢一×给了其5000元,作为他这一届任村长期间的工钱。其当时给卢一×打了1个5000元的收条。孟××也看护电线,孟××看护的是104国道北地里的电线。其平时写名字是也使用“林金岐”。8.证人杨××证言,证明其系武清区豆张庄镇×××村人。其从1996年1月至2009年5月担任×××村长。×××村里有3台变压器,村南口有1台综合用的变压器,村北口和二支(苗圃)各有1台农业用的变压器,其村变压器平时没专人看管,只是在冬季时节,才会安排两个人看护树、变压器和电缆线。护树、护线的人与大队有协议,每天20元,每月600元,这些支出大队都应该入账了。其记得2006年、2007年间有专门人员看护过树、电缆线,但一直没有专人看护过变压器。9.证人韩××证言,证明其系武清区豆张庄镇×××村人。其在2009年担任×××村的代理村长,安排过村民种××、张××看管过苗圃和变压器,没有签协议,每月每人900元,支出应该记账了,其他的变压器其不记得村里派人看管了。10.证人种××证言,证明其系武清区豆张庄镇×××村人。在2009年时,村里的变压器其负责看护过一段时间。当时在其村苗圃的变压器,因为离村较远,才需要人看管,看变压器的人是书记、村长找的,韩××找的其和张××看管的,现在张××已经��了。两人每月共计1800元工资,当时是以看管苗圃的名义领取的工资。苗圃里没有东西后,其还专门看管一段时间的变压器。后来村民孟××租用了苗圃的几间房子,孟××就顺便看管变压器了,其和张××就不看管了。11.证人王一×证言,证明其系武清区豆张庄镇×××村人。其看护过村里苗圃那的变压器,每月600元,其从2008年开始看护的。后来种××和张××看管的,时间其也记不清了。工资都是找大队会计赵××领取的。12.协议及收据,证明中铁十七局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七工区因施工阻断了×××村水渠通水,2009年5月13日经与×××村民代表包××协商,支付包××10000元,作为一次性补偿。2009年5月13日,包××收到中铁十七局七工区补偿款人民币10000元整。13.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卢一×,身份证号:××,家庭住��:武清区豆张庄镇×××村×区×排××号,其于2009年4月26日至2014年1月5日担任豆张庄镇×××村村委会主任。14.被告人卢一×供述,证明2009年5月份,其当时刚担任村主任,中铁十七局在其村界内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挖断了其村村民浇地用的电缆,其跟包××与中铁十七局的人谈的,经过协调后赔付了其村10000元。其让包××去中铁十七局拿的钱并把钱给了其。其觉得这笔钱不是大队正式收入,所以就没入大队账。其把这10000元发给其村的林××、孟××了,每人5000元,作为二人看护其村里两个变压器的工资了。其当时跟村书记刘××说过,刘××也同意了。对该起事实,辩护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收条2张,内容为支村外看线款5000元,林金岐,5.20;支道外二支东看线钱5000元,落款孟××,5.20。对该起事实,法庭调取并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1.证人冯××证言,证���卢一×没有找林二×、孟××看护村里的变压器,卢一×找的包××看护的变压器及电线,包××可以作证。孟××是2009年8月份才租用大队苗圃变压器那的房子,卢一×提交给法庭的收条显示孟××、林××是2009年5月份给卢一×打的收条,其怀疑二人的收条是最近才打的,可以验笔迹。2.证人包××证言,证明2009年上半年,卢一×让其担任×××村的电工。平时刮风下雨的时候,卢一×会给其打电话让其看看村里的变压器及电线。当时村里有3台变压器,但卢一×没说让其具体看护哪台变压器,也没说看护变压器的工资,就说不会让其白干。其不知道卢一×还有没有安排别人看护过变压器。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因不能证实被告人卢一×是否将属于本村集体的10000元赔偿款占为己有。故检察机关对该起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还查明,被告人卢一×于2012年上半年,在以个人名义承包京沪高铁林带加宽工程并领取施工款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以绿化佣工款的名义将应自己支付给村民的京沪高铁林带加宽工程佣工款人民币17230.50元及×××村拖欠村民的杂工款等款项人民币25990.50元,共计人民币43221元在×××村集体入账,侵占村集体财产人民币17230.50元。案发后,被告人卢一×所侵占的赃款已退赔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镇×××村村民委员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赵××证言,证明其系武清区豆张庄镇×××村的会计。2012年绿化加宽栽树及杂工其村里有开支,加宽绿化人工栽树及杂工开支都是用村里的收入支付的。2012年6月“绿化用工款”共计入账支出43221元。这笔支出不都是绿化用工支出,当时高铁绿化带加宽,镇里下拨了相关款项,正好村里拖欠好多人的杂工费,其就用这笔钱一起���支付了。具体绿化相关支出了多少、相关杂工费用支出的多少其也说不好了。2.证人王二×证言,证明其系武清区豆张庄镇×××村现金会计。2012年京沪高铁绿化带加宽工程是大队组织村民自行施工的,大队统一发放的工钱。当时其负责工程的记工,日工是每天80元,挖树坑是每个1.5元。绿化带加宽工程实际支出了14801元,其有当时的用工记录,赵××处记账为4万余元的绿化带用工支出是赵××将原来欠村民的杂工款一起记账了。村委会没给五保户刘一×、刘二×买过砖盖房子,其听说是卢一×给操办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3.证人王三×证言,证明其系豆张庄镇政府副镇长,亦系豆张庄镇各村京沪高铁两侧绿化项目负责人。2012年京沪高铁绿化带加宽的工程中,镇政府不再像2011年那样把工程交给所属各村负责,而是将工程包给了天津刚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但具体施工还是各村处理。各村都是个人负责,跟集体没有关系。工程主要就是挖坑、种树、浇水、涂白。工程费具体领取是镇财政所负责。4.证人张×证言,证明其系豆张庄镇财政所所长。2012年京沪高铁林带加宽,镇里将工程承包给了天津刚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后该公司把工程分包给镇里涉及该工程的各村居民,其中就有×××村的卢一×。卢一×分包的就是×××村的绿化加宽工程。公司把工程分包给了个人。卢一×承包的绿化加宽主要负责挖坑、种树、涂白等工程。所种的树有具体的提供人,另行支付的费用。卢一×共领取了50955元工程款,通过转账支票领取的。5.×××村集体佣工支领表及证人卢二×、冯二×等人证言,证明2012年6月15日×××村支付给村民绿化佣工款、杂工款等款项共计43221元。其中支付京沪绿化带加宽时佣工款共计17230.5元,支付杂工款等款项共计25990.5元。6.证人刘二×证言,证明其系武清区豆张庄镇×××村村民。其在村里比较困难,2010年或者2011年的春天,其的住房要塌了,其找村长卢一×让给其解决。村里就给了其20000块砖。7.证人刘一×证言,证明其系武清区豆张庄镇×××村村民。其是村里的五保户,2011年春天,其家房子要塌了,其找村里,村里给了其35000块砖,砖钱是村里出的,砖是自己拉的。8.证人王四×证言,证明其系武清区豆张庄镇×××村砖厂会计。2011年3、4月份,卢一×找人从砖厂拉走了55000块砖,每块砖3角钱,后来在2012年5月20日卢一×给了砖厂16500元的砖钱,其给卢一×开的收据。9.证人韩××证言,证明其系武清区豆张庄镇×××村村委成员。卢一×给村里的两个五保户买过砖,其是在卢一×买完砖后跟其闲聊的时候听卢一×讲的,买砖的事情村里没开过会。10.证人刘四×证言,证明其系武清��豆张庄镇×××村村委成员。卢一×给村里的两个五保户买过砖,开始时其不知道,其是在卢一×买完砖后跟其闲聊的时候告诉其的,买砖的事情村里开没开过会其记不清了。11.京沪高铁林带加宽工程领款单,证明2012年5月卢一×从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镇财政所领取50955元。12.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2014年1月9日,卢一×退还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镇×××村村民委员会绿化带佣工款(京沪高铁两侧)人民币43221元,收款人王二×。13.被告人卢一×供述,证明2012年,京沪高铁两侧绿化要加宽,镇里组织涉及到该工程的各村进行施工,原来绿化工程是镇里把钱交给村大队,这次镇里将工程交给个人承包,所以其村的工程是以其个人名义从镇财政所领取的钱。工程完之后其从镇里领了50955元工钱。这笔钱是针对其个人的,不用入集体账。施工时其以大队名义从村里找的人,完工后由村会计制表发放的工钱。支付的工钱入了大队的账了,共计43221元,但里面还有一些不是绿化带佣工的工钱,经其与出纳王二×核对后,其应自己支付的工钱,在大队入账的有14801元,王二×处有当时的记工单据,会计赵××也知道此事。对该起事实,辩护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武清县豆张庄乡×××砖厂收据,证明该砖厂于2012年5月20日收到刘一×砖35000块,刘二×砖20000块,每块0.3元,共计人民币16500元,交款人卢一×,收款人王四×。2.收条2张,证明村委会给我大爷危房补助砖3万5千块,落款人刘术元,2011年4月;村委会给我父亲刘继发危房补助砖2万块,落款人刘立红,2011年4月5日。3.残疾人证复印件及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复印件,证明刘二×系残疾人;刘一×系农村五保户。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除6、7、8、9、10号证据及辩护人提供的相关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无关,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外,其他证据间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关系,且足以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故本院均予以采信。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了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卢一×被抓获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一×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自己支付的绿化带施工人工费在村集体入账,侵占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卢一×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一×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中铁十七局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七工区支付给×××村10000元赔偿款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故指控不能成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卢一×将个人承包的京沪高铁绿化带加宽工程的施工人工费,在×××村集体入账,侵占集体财产人民币4万余元的事实,应扣除村委会支付给村民的杂工款等款项共计人民币25989.50元,故此25989.50元人民币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公诉机关对此部分的指控不能成立。对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卢一×将应自己支付的14801元高铁绿化带佣工款在村集体入账是折抵其自己为村内困难户、五保户垫付的16500元砖钱,其没有侵占集体财产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卢一×垫钱为村里的困难户、五保户买砖与其侵占事实无关,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卢一×已退赔侵占集体的资金,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卢一×犯职务侵占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对公诉人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卢一×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意见,因建议刑期较重,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集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一×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止)。审 判 长 李宗莲代理审判员 XXX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晓速 录 员 张 敬附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款内容: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