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如军与陆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如军,陆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882号申请执行人:胡如军。委托代理人:杨永东。被执行人:陆建华。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胡如军与被执行人陆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陆建华名下的财产正另案处理,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74000元,另需承担诉讼费1890元、执行费25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8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