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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三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兴与李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李珍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668号原告:李兴。被告:李珍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与被告李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兴负担。审判员  邢新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秋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