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三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兴与李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李珍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668号原告:李兴。被告:李珍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与被告李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兴负担。审判员 邢新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秋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