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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法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姜XX与张X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积区道南渭滨新城前进水产店,天水市麦积区道南品尚豆捞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麦法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麦积区道南渭滨新城前进水产店。经营者姜XX,女。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道南品尚豆捞火锅店。经营者张X,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麦积区道南渭滨新城前进水产店与天水市麦积区道南品尚豆捞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麦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道南品尚豆捞火锅店经营者张X在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XX银行XX支行有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道南品尚豆捞火锅店经营者张X在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XX银行XX支行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30000元,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学锋审 判 员  祝淑荣代理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