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徐廷俭与徐蓉蓉、李进兰、孙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廷俭,徐蓉蓉,孙培华,李进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徐廷俭,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徐蓉蓉。被执行人孙培华。被执行人李进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廷俭与被执行人徐蓉蓉、李进兰、孙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谷神收割机、五征奥威1500卡车、福田报废卡车,宗申三轮摩托车裁定予以拍卖,现正在评估过程中,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莲民一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王振环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