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杨树江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博利春天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江,通化市博利春天购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杨树江被执行人:通化市博利春天购物中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树江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博利春天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34号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宫耀磊 关注公众号“”